上一页|1|
/1页

主题:购房合同说明

发表于2014-10-20
标签:合同 产权证 购房合同 发展商 补充协议 

建议购房者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具体时间,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督促开发商加快办理,降低风险

购房者如未能将广告宣传或楼书中的注明事项添加到补充协议中,使之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在购房者发现不符之处时,该等注明事项将不会对开发商形成法律上的约束力

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遇到空白处应填上自己应有权益的内容。如无需填写时,也应划上横线,防止对方在空白处私自填上对其有利的内容

合同中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火灾、地震、水灾、战争等人力不能抗拒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须有市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且与预售商品楼宇的延迟交付之间,存在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

补充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和修订。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补充协议的条款与合同正文有抵触时,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为准

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屋,而不应用模棱两可的措词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

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销售面积(含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如面积误差率超过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或追缴利息损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规定发展商实测面积大于客户购置面积时客户将不必追补面积款,而实测面积小于购置面积,发展商还要退款。

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气源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如入住率不够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采取的应急办法。

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到手中的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限定适合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制地拖发产权证。


发表于2014-10-20

购房者在接收房子入住前应请开发商出示三个证明: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合格证书。 2、具备《广州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3、开发商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并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最好做到三证齐全,否则以后的事夜长梦多,极有可能留下后遗症。当然,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应当注明上述三个内容,并写明一旦违约之后的赔偿责任。

第一招:文本合同中的空白部分应是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签定,因此,你完全有理由拒绝发展商的“越俎代庖”;

第二招:在签约过程中,有些项目由于销售火爆或开发商对后期开发没有信心,拒不让购房人签补充协议,对此,购房人应有清醒认识:签署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的权利;另外,凡是不让签补充协议的大多是因为开发商无法或没有足够信心兑现承诺,对此,购房人应事先明悉,不该事后抱怨;


发表于2014-10-20

第三招:将售楼广告中或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口头承诺的内容(当然最好能有规划文件的复印件)签进合同,如开发商不配合,也一定要尽量争取将你在意的几点事项,如“涉外租赁权”、“产权证办理”、“学校建成日期”、“楼下的绿地”、“车位”等特别给予书面约定;

第四招:为避免公摊面积增大、户内面积减小,而面积增加值又在误差范围内的情况发生,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宜选用合同文本第二项,双方最好就此协商好解决办法,如“公摊面积超过多大比例开发商不得再要求购房人付款”,“户内面积缩小多少比例开发商要给予补偿,如何补偿”等;

第五招:详细约定交房条件,如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小区道路畅通、社区环境良好、水电开通等等;


发表于2014-10-20

第六招:开发商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一般较低,多为银行存款利率,建议购房人要求改为“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以示公平;

第七招:将“不可抗力约定”条款中“包括但不限于”的“但不限于”删去,并最好约定“当确因市政原因延误交房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八招:开发商是无权就物业管理作出承诺的,所以,在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费的意义并不大重要的是,要在签定购房合同的同时要求开发商出示经小区办备案的《物业管理公约》;


发表于2014-10-20

第九招:先别急着签合同,把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拿回家仔细研究,如有条件最好聘请专业人士帮忙,至少自己要按条款逐一试算、试想——当每一项条款开发商执行不利时,合同中是否已约定处理办法,约定的内容、赔偿是否让你满意,而千万不能只约定“不能怎样”、“应该怎样”,却没有约定处理及赔偿细则。有时“先小人后君子”是非常必要的——这招是绝招。

上一页|1|
/1页